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众润建材经营部被罚款14万元(花都众合力电话号码)

2024-09-18 16:00:02 投稿人 : admin 围观 :16 次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众润建材经营部被罚款14万元(花都众合力电话号码)

本文源自:金融界

金融界消息,近日,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众润建材经营部因 2024 年 5 月 8 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其正常生产,清洗搅拌车废水溢流至厂区外,卸料车间废水经搅拌车带动到雨水渠,导致废水溢流至外环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被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4万元整(140000 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 年 5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清洗搅拌车废水溢流至厂区外,卸料车间废水经搅拌车带动到雨水渠,导致废水溢流至外环境。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厂区正门露天雨水渠(厂区废水溢流入正门露天雨水渠位置)(样品编号:WII24050801)、厂区内沉淀池(样品编号:WII24050802)、汇合后雨水池(样品编号:WII24050803)3 个点位共采集样品 6 个进行废水采样监测,监测因子为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当事人污水参照《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类污染物第二时段一级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的标准限值为 90mg/L、氨氮的标准限值为 10mg/L、悬浮物的标准限值为 60mg/L、PH 值(无量纲)的标准限值为 6 - 9。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 2024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花)环境监测报告表水字 2024 第 20089 号),当事人厂区正门露天雨水渠(样品编号:WII24050801)PH 值(无量纲)监测结果为 12.3,悬浮物监测结果为 167mg/L,超标约 1.78 倍。当事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众润建材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违规行为。处罚内容为罚款14万元整(1400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众润建材经营部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14MACQW9XJ7C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夏永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环(花)法罚〔2024〕45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清洗搅拌车废水溢流至厂区外,卸料车间废水经搅拌车带动到雨水渠,导致废水溢流至外环境。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厂区正门露天雨水渠(厂区废水溢流入正门露天雨水渠位置)(样品编号:WII24050801)、厂区内沉淀池(样品编号:WII24050802)、汇合后雨水池(样品编号:WII24050803)3个点位共采集样品6个进行废水采样监测,监测因子为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当事人污水参照《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类污染物第二时段一级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的标准限值为90mg/L、氨氮的标准限值为10mg/L、悬浮物的标准限值为60mg/L、PH值(无量纲)的标准限值为6-9。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环境监测站2024年5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穗花)环境监测报告表水字2024第20089号),当事人厂区正门露天雨水渠(样品编号:WII24050801)PH值(无量纲)监测结果为12.3,悬浮物监测结果为167mg/L,超标约1.78倍。当事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2.7.1裁量标准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4.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2处罚机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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