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曝光8起涉消防安全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消防产品处罚)

2024-11-17 02:39:01 投稿人 : admin 围观 :15 次
广州曝光8起涉消防安全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消防产品处罚)

新快报讯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无小事,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坚决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持续组织依法查办生产、销售涉消防安全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10月22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珠区云迪助动自行车店

销售不合格的锂离子电池案

2023年8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车专用锂离子电池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6元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广州广业五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3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质检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检。经检验,抽样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具,没收违法所得32.1元、罚款1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广州市骏鹏消防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3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具,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广州市神福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案

2024年4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000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花都区花山永金亮商店

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4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处以罚款3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广东金海纳实业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的防护面罩案

2024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防护面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防护面罩,并处以罚款2044.25元、没收违法所得191.4元,没收41副防护面罩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天河区棠下庆利五金店

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案

2024年7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和三无产品燃气热水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60元,没收违法所得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广州市南州五金有限公司

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2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在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36元、没收5具经检验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政处罚。

采写:新快报记者 张晓菡  通讯员 穗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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